为依法维护广大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槐荫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情服务、乐于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槐荫区研究决定,授予10家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0名同志“济南市槐荫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我所被评为“济南市槐荫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任迎春副主任被评为“济南市槐荫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