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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第1128条被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学习民法典第44期)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


代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遗产在各支系中合理分配、发挥遗产育幼功能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继承法》11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根据该规定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但《民法典》第1128条在《继承法11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扩大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在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举例说明:张乙父母已经去世,也未成婚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哥哥张甲已经去世,张甲有一个儿子张小甲,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张甲去世时张小甲可以代为继承张乙遗产,即侄子继承了伯父的遗产。

对于代为继承的发生原因《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明确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为唯一原因。那么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能否作为代为继承的原因呢?在确定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时,应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的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并不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继承权,而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允许代位继承,可能违背继承人的意愿,也容易产生纠纷。故被继承人死亡应是代位继承的唯一原因。   

被代为继承人范围的修改,是基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不利于遗产的流转,容易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也考虑到了不能无限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遗产过多地向较远的旁系扩散。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具有深厚的情感基础,在一定情况下还能尽扶养扶助义务,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甥子女,与被继承人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联系,让侄子女、甥子女继承遗产符合遗产向晚辈流传的原则,也符合民间传统上继承遗产的习惯。应当说《民法典》第1128条的完善充分考虑了民众感情和个人财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