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学习民法典第43期)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
《民法典》分别在第1136条和1137条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形式。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电脑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方式,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亦即视听遗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而手机的普及率更高,其录音录像的功能也非常强大,民法典对这两种遗嘱新形式的认可也是顺应了社会生活发展的趋势。《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适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从该条的条文表述看,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如果遗嘱人先用传统手写的方式书写了遗嘱,又将遗嘱交与打印店工作人员用电脑抄录并打印,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那么应谨守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确认打印遗嘱无效。其手写遗嘱若符合自书遗嘱要件,可确认自书遗嘱效力。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最后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或者只在某些页面签名,也应按照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确定遗嘱的效力,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2)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遗嘱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3)遗嘱人、见证人将有关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日期,以确定遗嘱的订立时间。(4)当众开启录音录像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在参加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全体继承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维护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具备这些要件的录音录像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本条的后半段,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是对该种遗嘱形式要件的规范。如果遗嘱人和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年、月、日,那么该遗嘱不具备形式要件,应被确认为无效遗嘱,且遗嘱人、见证人的记录缺一不可。在记录姓名时,应该注意两点:第一,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的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身份;第二,在记录姓名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使用该种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遗嘱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即从开始订立时录制直到订立完毕,期间不能关机、不能暂停,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最后,《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和条文不多,但实践中处处是坑,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导致遗嘱被确认无效,因此需要我们对此类遗嘱的订立过程要非常谨慎,对相关规定有清晰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