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继承编则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并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权利与义务、报酬等。具体来说,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新增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新增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新增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新增关于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新增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是对逝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随着改革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足,个人拥有的财产价值逐渐升高,不但规模变大,种类也更为丰富,新《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的规定,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而此次民法典遗产的范围也从此前《继承法》中列举+兜底的规定,扩大至“除法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个人全部合法财产”,囊括了备受争议的游戏装备、微信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甚至是难以估值的股权激励期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同时,遗产的价值评估和处理也变得更为复杂,因遗产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相关法律,体现了民法典对于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以及现实遗产情况的适应调整,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以便于妥善管理、依法分割遗产,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是该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继续研究的领域。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原则上就是对遗产尽到善良管理义务,但善良管理义务的边界问题仍然引申出许多争议与疑问。比如: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时,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遗产管理人对即将贬值的遗产进行处置是否超越职权?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和完善。民法典明确赋予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仅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收益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伴随上述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法律上同样拥有对应的权利。例如,代表继承人行使遗产取回权,出于善良管理义务一定程度的处分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进行多项专业性工作,包括对遗产的保护,对遗产的公平分配等等。特别是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台,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除此前析产、解决继承人纠纷、处理债权债务外,对遗产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通过遗产管理行为可使继承人终生受益。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至少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继承人指定遗产管理人时选择专业水平较高的个人或机构以控制风险,例如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等主体成为了遗产管理人的首选。这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业务方向。
综上,民法典仅是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做出了宏观的规定,虽然民法典较之《继承法》,已经在选定程序及权利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但是相对于遗产管理制度更为成熟的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内容。鉴于遗产管理的需求增长,遗产种类的多样化,结合不同的专业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托等专业机构,建议日后立法部门根据管理人主体的不同出台各自适用的细则,以完善遗产管理制度,使保护遗产管理中的相关人士有法可依。
随着国人财产类型的丰富,民法典提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遗产继承问题。这样的新制度使遗产管理更加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更好地兼顾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衍生出遗产管理专业机构、遗产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士的新需求。但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赋予、权利行使边界、风险管理控制、遗产增值投资行为之白名单以及遗产处置变现的方式程序等等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和进一步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