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关于遗产范围的修改(学习民法典第41期)发布时间:2021-05-21 浏览:
近日,一名90后将自己的支付宝、游戏账号等数字财产写入遗嘱,在网上引发热议。随着网络支付时代的到来,很多人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上都有大量存款,少则几十,多则几十万。但是,如果某天意外降临,那么这些“数字遗产”该如何处理呢?不仅是网络支付,随着娱乐方式增多,很多人斥巨资购买网游装备,那么游戏玩家离世后这些装备属于谁呢?这就涉及到我国法律有关继承制度的规定了。原《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民法典》颁布后,我们发现,针对我国继承制度又有了新的修改与进步。在《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通过以上两条法律之间的对比,原《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采用“列举+兜底”方式界定,而《民法典》第1122条则采用概括式界定,由此不难看出,此举让遗产所涵盖的范围更广。这是《民法典》顺应社会发展,将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纳入遗产范围的表现。解答完上述问题后,我们看到该法条的后半部分,同样值得大家注意。“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那么哪些是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权利呢?这类权利包括自然资源利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生前租用或借用他人的财产、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等。自然资源利用权。该权利涉及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占有、使用除土地与海域以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如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这些权利所涉及的水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等,大都是稀缺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财富,为避免这类资源的浪费及防止污染环境等,国家严格限制自然资源利用权人的资格,在赋予使用权时不但需要考察利用人的利用能力,还考察利用人的管理和保护能力,只有经过国家严格程序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利用人,能通过行政许可取得自然资源利用权。基于主体资格的这种严格限制性,自然资源利用权只能由特定人享有,不得随意转让,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以修建住宅为目的面利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该权利因与特定社员身份有关有定的福利色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也不能成为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承租的有关机器、设备、厂房、房屋等动产或不动产,被继承人虽有使用权,但并无所有权,法律禁止将此种财产性权利作为遗产继承,已普遍为我国民众接受。借用他人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主体也非被继承人,如果划入遗产范围,将带来不必要的权利归属混乱。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实践中,虽然被继承人交纳保险费,但如果该种保险指定的受益人并非被继承人自己,而是他人,当继承关系发生时,因受益人并非被继承人,该种财产性权利并不属于被继承人,则不能将之纳入遗产处理。《民法典》对继承法律关系的调整有利于发扬养老育幼的好的传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更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通过学习了解《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修改,可以看到我国继承制度又取得了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