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条款是对离婚后子女的基本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力求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一、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夫妻关系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因为其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因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解除。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就无法解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而言,婚姻关系解除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愿意继续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对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时方可解除。
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也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二、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原则与办法。
原《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实践中由于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离婚诉讼中往往各方都要争夺子女抚养权,而原《婚姻法》中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导致实践中经常发生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此次《民法典》将抚养权的归属明确划分为三种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第一,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二,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已协议两周岁以内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应当首先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已经过了哺乳期,对其应当由父亲或母亲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时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及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争取由父母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对未能达成抚养协议的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的前提下,也可以允许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9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抚养问题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经具备了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对和谁一起生活,由谁抚养会有自己的意愿。对子女的选择和真实意愿予以尊重,是保护子女健康成长,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的体现。
如上所述,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父母亲权的变更,而不是亲权的消灭,亲权的整体不因离婚而改变,仍然是由父母共同享有,相应的父母仍应履行抚养教育等义务。而在解决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上,此次《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确立,是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断标准的宣示,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必然能够更好的保护离婚、抚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