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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理解(学习民法典第36期)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062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该规定列举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遗产(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相对于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本次民法典进行了以下三处修改

(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2)在《婚姻法》第17条第1项“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以使该项规定的包容性更强。实践中,普通人的收入来源除了工资奖金之外,还有很多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报酬,包括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此类财产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在《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了“投资收益”,包括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产生的收益,该类收益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因此需单独表述和归类。

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理解

(1)此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

根据我国夫妻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收入,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

如夫或妻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3)关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类型其实无法穷尽,因此采用了“兜底条款”,以最大限度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发展。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总结归纳了其他几种归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本项的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对于继承的财产,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财产,只有在遗嘱或遗赠中未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当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仍可以主张相关权益;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不能共有,双方分享的只是继承得来的财产。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也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不待言,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