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学习民法典第35期)发布时间:2021-04-02 浏览: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需要处理的家庭事务很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非常频繁,需要实施不少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当然更能充分体现其共同意愿,但如果要求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必然加大婚姻生活成本,加大社会经济活动成本,客观上是不必要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方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保护夫妻双方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有必要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案情简介:王某和于某婚后一直租房居住。一年后,于某怀孕,其认为现有的居住环境太差,不利于胎儿发育,与丈夫王某商议换租一个条件较好的房子,但王某认为目前经济压力太大,没必要换房居住。于某便自己从某平台找到中介,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按月租金3000元“押一付三”缴纳了12000元租金及押金。王某知道此事后不认可租赁合同的效力,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东返还已缴纳租金及押金。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民法典》1060条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做出了原则性架构,在肯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同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也做出了法律价值取舍的制度安排。法律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权利的目的在于扩张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从而突破夫妻各自在时间、精力上的局限性,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上述案例中,只要王某和于某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双方均享有互为家事代理的权利。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说概括为“日常家庭事务”或者“日常家事”。日常家事,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比如,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费用,通常的子女教育费用等。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当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综合考量予以认定。根据我们国家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也应有所差异。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具体到上述案例,于某因怀孕而换房租住应当视为“必要”,且于某与房东商议的3000元每月的租金符合市场价格,并未超出当地的日常生活水平。于某租赁房屋的行为并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该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某和王某应当具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能力上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法律无须加以规制,但为了保护正常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比如,妻子与丈夫约定,丈夫不得购买一条以上的香烟,结果丈夫到小卖部购买了两条香烟,小卖部无从知晓夫妻双方对于购买香烟的约定,则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本案中,于某与王某之间并未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租赁房屋”的对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性约定。退一步讲,即使两人之间存在该约定,因中介及房东对此约定不知情,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家事代理固然有其边界,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家事代理权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家庭事务。该制度的建立着眼于协调夫妻内部关系以及与外部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交易安全。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