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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第1053条(学习民法典第34期)发布时间:2021-03-26   浏览: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与此前婚姻法相比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新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一修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赋予决定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这也意味着当一方患重疾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二、是保障了公民的结婚自由。

此前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但是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履行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义务,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情形,民法典认定该婚姻仍属有效。这体现了民法典尊重婚姻自主权。疾病婚从禁止婚变成了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的这一变化,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权利。

从条文理解来看,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本条规定。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且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未对重大疾病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认定“重大疾病”,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婚姻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上述疾病可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视个案具体分析而定。如何认定“故意隐瞒”和“告知义务”,避免恶意悔婚和婚姻疾病歧视,亟需后续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定的明确。撤销婚姻与判决离婚不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相关财产关系亦比照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