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无效事由的变动(学习民法典第32期)发布时间:2021-03-12 浏览:
近日,一段“智障女子被迫嫁给老头”视频上传至网络,引发热议。视频中一名叫姚某瑞的智障女子,是2001年2月生人。经媒人李某山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姚某瑞在父母的陪同下,出嫁到泌阳县高店镇,与村民张某照结婚。据调查,丈夫张某照,是泌阳县高店镇人,现年55岁,二人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龄且不存在强迫行为。结婚当日,张某照按照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事发后随即引起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民政、公安、司法、妇联等部门高度重视,该事件在网上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谈论。网民们首先想到了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网民们认为姚某瑞与张某照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那么现行《民法典》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又是怎么规定的呢?通过今天的《盈德论典》大家会对该事件有了答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次《民法典》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我们国家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姻家庭制度,重婚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刑法还将重婚定为刑事犯罪。如果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未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法律关系,不构成《民法典》的重婚,但可能构成刑法意义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延续2001年《婚姻法》关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等多方面的考虑。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还应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将近亲结婚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范围大小不一以及对亲等的计算各有不同。因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因其中一方死亡而消灭,因此,属于本条规定的近亲结婚的,即使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此前已缔结的婚姻仍属无效婚姻。未达法定婚龄。《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取得登记的,属于无效婚姻。本次《民法典》编纂将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予以删除,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承载着我国宪法的核心意旨,也是对国际人权公约“家庭条款”的一种中国表达,表明了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面关照和倾力守护,也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体系化科学建构,完备了婚姻和家庭制度,使婚姻家庭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财产关系三足鼎力,共同建构起民法典制度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