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人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自然人死亡后也自然终止。但是,死者的人格权终止,其人格利益是否就不再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对死者人格尊严的尊重。
典型案例:
1925年,吉文贞出生在上海一个曲艺之家,1940年,以“荷花女”之艺名参加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年仅十九岁。自1985年起,魏锡林拟以吉文贞为原型人物创作小说,《今晚报》副刊对小说配插图进行连载。小说在内容中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内容除部分写实外,还虚构了部分有关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在小说连载过程中,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找到报社要求停载遭拒。
1987年6月,陈秀琴向人民法院起诉,以魏锡林未经其同意在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吉文贞和自己的名誉权,《今晚报》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损害扩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法院判令,魏锡林和《今晚报》报社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各赔偿陈秀琴400元。同时魏锡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今晚报》报社、魏锡林不服上诉至天津高院,案件审理期间,天津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复函的形式答复,死者名誉权应受到保护。“荷花女”案成为了我国首例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案件,开启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
相关法条:
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除列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一系列具体人格权外,还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第994条的规定,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由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依法行使请求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没有前述近亲属的,由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法行使请求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若死者为英雄烈士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超出近亲属范围不能通过司法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或者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能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保护的,则通过道德的方式、舆论的方式来解决。概括起来说,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限制在近亲属的范围内提起诉讼,超出近亲属范围则不能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近亲属提起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没有近亲属提起或者近亲属不提起的,则由检察机关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
时事评析:
2月19日,央视军事首次披露中印边境斗争中解放军战士战斗细节。在2020年6月和悍然越线挑衅的印军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英勇牺牲。中央军委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给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追记一等功。然而,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为英烈的逝去悲痛不已时,网民"辣笔小球"竟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言论发表后,下午16时左右,共青团中央等微博对其进行批驳,并表示,“只恨官微不能骂脏话”。下午17时左右,新浪微博宣布,辣笔小球发布诋毁英烈的时政有害内容,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相关规定对该账号予以禁言一年处罚。后续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该账号作出进一步处置。晚间20点左右,辣笔小球账号被关闭。其另一账号“球夜行”也一同被关。辣笔小球在微博拥有254万粉丝,实属大V。但显然这位大V缺少一颗“敬畏”之心--对英雄的“敬”,对法律的“畏”。目前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有媒体统计,三天内,全国多地已有7人因诋毁戍边英雄被拘,小人得到严惩,英魂得以告慰。
但值得注意的是,缺少对英烈“敬畏”的不光是这些个人,就连一些知名的社交平台也作出这种低级的举动来。
2018年6月份,抖音在推广广告中出现了“邱少云被火烧”的笑话,之后北京市网信办、市工商局针对抖音在搜狗搜索引擎投放的广告中出现侮辱英烈内容问题,依法联合约谈查处抖音、搜狗,责令网站立即清除相关违法违规内容并进行严肃整改。之后,北京市工商局对抖音的运营方以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为由给予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将《英烈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明确为犯罪:第299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鲁迅先生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严厉打击那些诋毁英雄、侮辱烈士的行为,不仅仅是为英雄正名,更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的底线问题。而对于个人和平台来说,要把好言论和舆论的边界,以更多的敬畏心、敬仰心、敬重心来守望英雄精神,以保护好亡魂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