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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学习民法典第29期)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


在现实社会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合同的违约纠纷与侵权纠纷同时出现,一个违约行为产生两个以上法律责任,导致责任竞合。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
《民法典》出台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支持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诉讼过程中造成了“程序性障碍”。《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扫除了相关诉讼障碍,更好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助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此条款堪称为颠覆性条款,它改变了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如果一个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只能在侵权与违约诉讼中择一选择。举例说明:
张某和梁某举行婚礼时与A摄影公司约定由A公司对婚礼全程录影录像。后因A公司失火致使张某夫妇的婚礼录像毁于一旦,无法复原。张某夫妇认为他们独一无二的婚礼现场没有得到记录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遂想诉求摄影公司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张某夫妇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实现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样一来摄影公司仅承担侵权责任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获得精神方面的利益,《民法典》的出台使得受损害方在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促使司法实践中审判规则趋于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切实维护了受损害方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对于婚礼摄影服务等合同而言,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这其中包含的不仅是直接性的财产利益,而且具有重要的人身利益。当违约行为发生时,一方面造成了守约方的财产利益损害,另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利益损害。《合同法》中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民法典》突破这一制度屏障,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保护守约方合法利益,将社会公序良俗落实到了可执行的法律层面。
二、有效拓宽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救济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当事人如果坚持主张,则应通过民事责任竞合的方法,选择侵权诉讼方可获得支持。这个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并为司法实践一直所坚持。这样的做法有可取之处,但却对当事人造成诉累。《民法典》结束了原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封隔状态,有效拓宽救济途径,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
三、强化夯实了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法律保障。
随着国内疫情趋于平稳,旅游行业开始复苏。但因涉及跨地区人口流动,各地疫情形势复杂不一,参与聚集性活动的风险仍然较大。如若出现因旅行社未履行核酸检测等基本防控措施,导致旅行团混入传染病患者,其他成员将面临感染疾病的威胁。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996条之规定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破过去仅退赔旅行费用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违约精神损害仅存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场合,并不能扩大适用到所有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中,且需具备以下要件: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该类合同一般具有人格权特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仅造成了另一方的财产利益损失,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利益损害。轻微的精神损害不一定能够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