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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10条解读——不做沉默的羔羊(学习民法典第28期)发布时间:2021-02-05   浏览:


性骚扰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上世纪60年代女权运动兴起后得到广泛的重视,同时也深刻影响了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但原有法律条款界定不明确、取证执法流程不完善、惩罚机制缺失,往往造成性骚扰没人管、管不到位甚至管不管都一样的局面。加之社会道德审判扩大化、个人隐私等问题,施害者与受害者所付出的代价和承受的压力,有时远超侵权事件本身的影响力。
某国际贸易公司员工张某在午餐时间谈论在座女同事的婚姻状况,而且让大家做“找老公”游戏,还多次使用不当的性暗示言语冒犯女同事,甚至损害女同事的声誉。张某被公司法务部门调查时辩称“我不觉得有什么问题”、“都是玩笑话”“大家都是成年人,说一些事情都是开玩笑,我觉得没有什么。”该公司以张某言行严重违反公司反性骚扰政策,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
《民法典》针对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情形,赋予受害人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相关义务,从公法秩序层面顺应了社会需求,符合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一、取消了性骚扰中被侵害对象的性别限制。
《民法典》通过之前,男性员工并未被界定为性骚扰的受害对象,反性骚扰权专属于女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仅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仅规定禁止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而《民法典》通过条文形式,以“他人”表述扩大了性骚扰受害者的范围,这意味着男性女性受到性骚扰时均可平等适用该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性骚扰的方式不限于言语、肢体行为,还包括了文字、图像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接触交流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微信、微博等网络通讯工具盛行,导致隔空的、无实质接触式的性骚扰问题屡见不鲜。《民法典》同样与时俱进,以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科学的立法精神,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一起,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惩治侵害人,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正义,让性骚扰者无处可藏。
三、明确了单位预防、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过错责任义务。
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首先《民法典》把职场性骚扰这一现实中真实存在、但又讳莫如深的问题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附有具有过错责任性质的义务。对于机关、企业来说,其一是合理的预防义务,通过建立安全安心的工作环境,比如合理合适的工位布局,必要的单位公共位置摄像头,增补机关、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于性骚扰行为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并列明典型行为,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机制;其二是人格保护义务,机关、企业接到职员遭遇性骚扰的投诉,应该认真重视,主动帮助职员保存相关证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不能为了企业形象而无视职员的求助。其次《民法典》也将学校纳入了过错责任义务的范围。对于承担国民教育职能的学校来说,应当将性骚扰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措施列入教育必修课,帮助学生们建立对身体权不受侵犯的警觉意识,树立不怕不忍不羞愧的正确价值观。同时学校也要认真研究调研,将法律条文细化制定成校内规定规范,引导师生不性骚扰和不被性骚扰。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相关的劳动、教育等法律法规较大概率的会将性骚扰预防措施的设置纳入劳动安全保障、校园安全保障的范畴。
性骚扰犹如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性的丑恶、猥琐与懦弱,也应该照出更多光明、正义和勇气。至少,我们不该视而不见,不能轻易宽恕。《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从法律层面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做了强大的制度背书,但对他人人格权利的尊重和性骚扰事件的正确价值观念的形成,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努力,勇敢虔诚地维护好我们美好的社会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