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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部分解读(学习民法典第26期)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涌现出不少问题。一方面,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安全运输等恶劣行为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致使安全事故发生屡见不鲜。刚生效的《民法典》对上述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以更好地规范客运合同各方权利义务。
一、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在《民法典》施行前,对于在高铁动车等客运交通工具出现的“霸座”行为,因缺乏更高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约,仅依照铁路安全管理相关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霸座者进行禁止购买车票、行政拘留、罚款等惩治措施,有时会出现惩治力度畸轻畸重的现实问题,对此现象也未有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民法典》一方面明确了旅客有“对号入座”的义务,让霸座者“无理可讲”、“无话可说”;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办事”的义务,让铁路等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的惩治措施“有理有据”、“正规正当”,以营造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乘车环境。
二、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对于经常性乘坐国内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群体来说,大多会有一个较为明显的感知:我们的客运交通服务愈发高效便捷,轮椅、充电宝等产品的租用多数已没有“押金”“押证”一说。其背后,一方面是我们国家公民信用体系和公共交通管理的高度信息化、先进科技化做的铺垫,另一方面更是国民综合素质提高所带来的“诚信红利”埋下的种子正在“生根发芽”。将可无额外费用挂失补办车票作为正式法律条文编入《民法典》,配合完善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恶意逃票者的失信行为会被联合惩戒,失信者将“寸步难行”。有《民法典》的支撑,铁路等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对挂失补办车牌业务的改善升级自然“水到渠成”。
三、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与相关提醒义务,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和必要安置措施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近年来,网约车蓬勃发展、异军突起,为公众带来出行便利,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非法客运车辆扰乱市场秩序、审核机制不严导致不符合营运标准的“黑车”时有所见,监管惩处不力带来的“爽约车”“高价车”等行业乱象不断显现。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将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和旅客的协助配合义务写入其中,不断强化法律规则导向,推动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不断细化铁路公路安全运输制度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办法条例,实现由粗放低效向精细规范的治理升级。以网约车领域来说,网约车主及相关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履行相关安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约车司机身份、个人背景以及运营规范等制定具体要求,加强车辆经营许可准入,细化网约车APP的安全选项设置,建立旅客匿名评价和车辆“黑名单”管理机制。作为旅客,要积极配合承运方合理合法的安排安置措施,对于强抢方向盘、故意毁坏客运交通工具等影响安全运输的行为,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外,还可能承担因违反客运合同等导致的相关民事责任。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民法典》客运合同部分的修改和增补恰恰反映着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将客运合同中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法定化、具体化,对相关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对权利遭受侵害时如何救济、义务拒不履行时如何惩治作出原则规定。这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对个体尊严的维护,也是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