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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解读(学习民法典第22期)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


2021年马上到来,《民法典》——“生活的百科全书”即将生效。《民法典》关系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高利放贷行为被明确禁止,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属于首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为什么《民法典》要用禁止性规范来杜绝高利贷?高利贷顾名思义,即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作为自古就有的一种民间借贷,高利贷虽然可以缓解借贷人的燃眉之急,临时得到资金周转,但是,高利贷酿成的借贷人家破人亡悲剧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高利贷借贷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借贷双方议价的中心是利率的高低,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借款方容易出现违约和道德风险,从而极易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及群体事件,并且长期的高利贷极易产生黑恶势力。近年来,出现放贷人为获取更多利益,借用“套路贷”的手段来实施诈骗犯罪。同时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 ) 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

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核心因素。针对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规定,2013年,民间借贷法律没有具体的禁止性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两线三区”的规定也无法很好的调整民间借贷出现的很多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等,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新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期限等情况,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一般不存在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如果确实发生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根据本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货款人支付利息。如果确实发生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达成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通过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学习,以后大家若与他人签订借贷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利息条款,约定合理的借贷利率。同时要认识到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理性分配个人收支,远离高利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