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解读(学习民法典第19期)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
《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在《合同法》第79条的基础上新增“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与现行相关法律最大的区别是新的债权让与规范将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做了区分处理。这一修订实际上完全改变了现行法对债权让与实践活动的规制方向,丰富了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也必将大大促进诸如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势头迅猛。《民法典》只要求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就金钱债权不可转让的约定不可对抗第三人,而不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还是恶意。实质上,使得债权人能在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且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将债权任意让与予第三人,这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都影响巨大。1.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比如出借人能通过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借款债权,转移借款人不予还款的信用风险,降低出借人的顾虑,只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达到保理公司的要求,借款合同会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灵活多样的条款,降低融资成本。2.降低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融资成本。应收账款债权人有借款的需求时,可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无论是质权人(债权人的债权人)还是出质人(即应收账款债权人)都无须顾虑债务人和债权人间关于金钱债权不得移转的相关约定会阻碍质权的实现。即在有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人更有可能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融资。3.扩展金钱债权人偿还欠款的手段。在金钱债权人存在拖欠他人债权的情形,金钱债权人可以将无法产生收益的金钱债权通过让与的方式偿还债务,从而避免金钱债权人以能够产生收益的流动资金偿还贷款。即使金钱债权人因此须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只要债权人现有的流动资金所产生的收益高于违约成本,金钱债权人即可以债权让与抵偿债务,达到高效地利用资产的目的。4.债权人的债权人丧失受偿优先性。债权人将金钱债权转让时,债权人的债权人将面临两个不利处境:首先,债权人的债权人丧失通过向债权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而获得受偿;其次,债权人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会显著提高。为了阻止债权人转让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人必须向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撤销债权人的债权移转行为。但是与行使代位权相比,行使撤销权的举证则更为困难:债权人的债权人必须举证债权人因债权让与而丧失履约能力,或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知悉该债权让与会损害债权人的偿还能力(债权人为有偿转让时)。该等较为苛刻的举证责任会繁化诉讼程序,并增加行使撤销权的败诉风险。1.合同权利义务完整性受到破坏。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当金钱债权的实现与债权人的义务结合得较为紧密,或债权人转让金钱债权会使得债务人的履约成本和实现合同权利的成本增加时,债务人往往会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条款,法院通常也会认可该等约定的合理性。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债务人无法通过设置禁止让与条款阻止债权人转让其债务,势必会导致债务人不得不面临着债务人履行义务和享有合同利益的分裂,从而增加债务人实现其利益的难度。2.债务人履约成本的增加。在分阶段结算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分批次结算合同(如分批次货物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框架性多次交易协议时,当事人往往会对债权债务进行多次交接和结算,既而通常会设置禁止债权转让的条款。《民法典》颁布后,当多个金钱债权被转让予一个或多个第三人时,债务人即面临着多项追索的风险。此外,即使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债务人也不得不针对不同时间产生的债权向第三人一一提出抗辩,无疑增加了债务人负担。3.债务人丧失良好履约环境的风。债务人与债权人往往是基于信任关系才签订合同,该信任关系也包括对不履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会采取的行为的预判。当债务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债权人有可能基于双方的基础信任关系而暂缓清偿。但是,如果债权人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由于第三人和债务人间没有其他合作关系,第三人倾向于积极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拒绝给予债务人宽展期等,以防止第三人受让的债权产生无法清偿的风险,相应的,债务人将处于更恶劣的履约状态。1.通过设置违约金条款提高债权人违约成本。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转让金钱债权的违约金,提高债权人的违约成本是限制债权人将金钱债权让与第三人的通常方法。但是该方法并不能当然阻却债权人转让债权,如前所述,如债权人转让债权所取得的利益超过了违约成本,违约金的限制就大大减弱了。此外,法院在审理中也会基于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金额予以限制故违约金条款的作用相对有限。2.通过设置应收账款质权突破《民法典》所设限制。通过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方式突破《民法典》就金钱债权所设限制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采取利益平衡的方式达成妥协。从维护债务人利益的角度而言,如需保护债务人不受不可预见以及不可控的债权让与的不利影响,就必须对债权让与的范围、转让时间等加以限制及锁定;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如需要债权人配合债务人实现锁定清偿对象的目的,就需要满足债权人一定的利益,允许债权人向债权人的债权人以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以满足债权人自身的融资需求或者缓解债权人的清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