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德动态

《民法典》第495条新增“预约合同”之解读(学习民法典第15期)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


在实践中,预约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宽泛,商品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领域均存在,名称五花八门,包括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框架性协议等,此类纠纷案件在实践中数量非常之多,民法典颁布之前,《合同法》没有规定预约合同,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首次明确预约合同概念并明确了违约救济责任,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495条吸收了该规定,属于新增条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从立法层面上认可了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并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买卖合同。

关于预约合同的认定,结合该条的表述,有三个要点:

一、预约合同常见的形式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比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删去了“意向书、备忘录”的表述。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对双方有约束力、违约需要承担责任的合同,但是意向书、备忘录为仅为一种磋商性文件,是对磋商结果的阶段性描述,载明限定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是一种松散性的文件。

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订立一个合同,将来订立的这个合同相对于预约合同而言就是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认定,关键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应当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如果明确约定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即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本约合同的内容,也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成立于本约合同之前,其目的在于缔结本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存在牵连关系,但预约合同的成立不以本约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对于预约合同中经协商一致认定的本约内容,将来签订的本约合同应予直接确认,其他事项则有待订立本约合同时继续磋商。

三、违反预约合同约定情形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预约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均有保证“本约”有效签订之价值,因此两者有颇多相似之处,且预约明显处于本约的缔约阶段,很容易让人误以为违反预约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该条直接规定违反预约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最后,预约合同作为新增条款出现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是对预约法律渊源层次的提升,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范,体现私法鼓励交易的宗旨,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维持交易秩序,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