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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学习民法典第10期)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


【内容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别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民法典》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成果,“三权分置”入典,意义深远。可以预见,这将会对我国农村土地利用以及农村经济结构等带来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  三权分置  流动性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设置演变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权属设置和分离的过程来看,大致经历了三阶段:
阶段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
从解放初期土地改革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体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这种集体经营的大锅饭方式,严重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使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低下。
阶段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
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以户为单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打破了大锅饭模式,极大的释放了农村土地活力,也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阶段三: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劳动力大部分还留在农村,此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在农村劳动力充足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二权分离的模式,由于适应生产力发展,因此显示了其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近年来,大量农村年轻人口进城务工,农村多为老人与儿童留守。此种趋势导致农村土地利用率不高,甚至部分地区出现了耕地荒废等现象。如何最大化利用农村土地,实现农业经营现代化和规模化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点。
二、《民法典》引入“三权分置”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三权分置”政策,《民法典》将“三权分置”纳入体系,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和升级,成为《民法典》一大亮点。
首先,明确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 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条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这是“三权分置”的前提。
其次,明确承包权
《民法典》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是流转的前提和基础。
再是,明确经营权
也是《民法典》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设置的一大创新《民法典》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又单独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该处的“土地经营权”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由此可见,理论上,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成为土地经营权人。
三、“三权分置”入典的现实意义
“三权分置”入典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权内涵更加清晰,最重要的是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又新设土地经营权,同时赋予承包经营权更大的流动性,将进一步释放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活力,提升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这种流动性体现在:
首先,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多样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即可以使土地经营权充分进入流通市场,而且承包户仍可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释放集体土地活力的同时,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
其次,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主体不再有限制。此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流转的范围十分有限。《民法典》承包户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对于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并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范围扩大,城市居民直接到农村受让土地经营权成为现实,让集体土地能发挥更大的价值。
再者,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功能。在《民法典》之前,耕地使用权明确不可以设定抵押权,《民法典》在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删除了耕地的使用权。这表明,耕地的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不再被法律所禁止,取得担保融资功能,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利用融资功能改进和扩大生产经营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三权分置”入典必将极大地释放农村集体土地的活力,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开辟了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径。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