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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财产知情权的实现(学习民法典第7期)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



导言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比较简略地进行公示甚至不主动公示,集体成员无法了解详细的集体财产收入、支出、分配状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新增了集体成员可以查询、复制有关集体财产状况的资料的规定,使集体成员可以更好地监督集体财产状况,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

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解读

对于集体成员的知情权,依据本条,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理解:

1、知情权的主体

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并不完全等同于村集体成员。户口依法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才能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中的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取决于它们是否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是否参与集体财产的管理、处分、使用与分配,并因此掌握集体财产的状况。

2、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的内容是集体财产状况,包括集体财产的总量及其变动、使用、收益、处分与分配等事项。

3、知情权的实现

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动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和集体成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是《民法典》一大亮点,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仍然存在问题。比如,集体成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如何提出申请,在申请时是否要说明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否以集体成员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集体合法利益为由拒绝其查阅、复制,集体成员可以查阅、复制的相关材料有哪些,都有待明确。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或许有借鉴意义。

4、知情权的救济

在实践中,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可能会受到侵害。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或者公布内容不实。再如,集体成员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让查阅、复制,或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方面,但该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形,而《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及到的情形要比这广泛。一是,侵害集体成员知情权的主体,除了村民委员会,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二是,侵害集体成员知情权的方式,除了“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还包括在集体成员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让查阅、复制,或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实。
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直接向集体成员提供司法救济,而是坚持行政救济措施前置,即村民先向前述行政机关寻求救济,对行政机关的相应行为不服,再向法院提提起行政诉讼。可是,这样设定救济途径,有欠妥当。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知情权产生的纠纷,本质属于民事纠纷,自然应以法院直接处理为宜。当然,这也许会给法院带来比较大的审判压力。因此,如何为集体成员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仍需要进一步讨论。
综上,《民法典》从“应当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到“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转变仍是一大亮点和进步,很大程度上将集体成员的知情权落到了实处,有助于更好地监督和保障集体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分配。集体财产状况公开制度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公开义务与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相结合,使集体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