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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特殊诉讼时效(学习民法典第5期)发布时间:2020-07-31   浏览:


“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的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对其相关权益的体现的和保护成为民法典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不时曝光,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发生在校园、托幼机构的性骚扰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侵害发生时,很多未成年人因恐惧、心智不成熟或羞于表达等各种原因而选择放弃追究责任,待成年之后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案件却已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寻求法律救济,鉴于此,新颁布的《民法典》作出特别规定,为性侵筑起一道“防火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该条款一出,既改变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成年后主张权利时面临诉讼时效届满的被动处境,也是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一种有力震慑。
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分析和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高比例为熟人作案,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出具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分析的340个案件当中,熟人作案率高达68%,而其中的39个案件中作案人均为受害人的监护人,29件发生在特殊家庭,其中被生父、养父和继父性侵的占61%,其次还有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等其他行为。该类案件不仅数量多,且持续时间长,案例中持续时间最长的为13年,很多被害人从未考虑过告发或者向他人述说,都是经过很长时间之后才案发,因此,导致了此类案件非常容易成为隐蔽案件。
第二,校园也是一个侵害发生的严重高发地,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尤其密集,教师与校长为主要侵害人,在统计中占到70%,另外,发生在校园的性侵害,还表现为平均受害人人数众多,受害人面对“为人师表”的教师,具有很强的恐惧心理,导致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还会面临辍学、转学、厌学等问题。
第三,对于已经离开校园外出谋生的未成年人,面对的性侵害的威胁仍然存在,甚至更加严峻,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差,在某些单位提供的不安全的住宿环境中更容易导致侵害的发生。另外,留守儿童以及流动儿童成为了一部分作案人的锁定的目标,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少之又少,使得未成年人没有对危险性的认知,在侵害发生后,由于父母不在身边,也不愿意或者害怕将发生的案件告知委托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特殊规定的意义 
对于未作特殊规定的普通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则将承担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风险,西方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正是一语道破了诉讼时效存在的意义。但对于未成年人这类特殊群体,则不能简单的将诉讼时效一概而论的适用在同类案件中。如上文中所述,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有部分作案人为受害人的生父、继父等关系极为密切的人,甚至是监护人,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如若其监护人就是作案人本人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包括接受侵害人的钱财等情形),就会出现怠于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即使后期受害人达到了可以自己行使权利的年龄,那也会因时效问题无法再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了现实中大量性侵案件的不了了之,无形中助长了加害人的心理优势。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受害人因错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局面得到改善,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该类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年满十八周岁,而不是侵害行为发生时,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加,心智也会逐渐成熟,法律及防范意识也会增强,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自己行使权利,而不用再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在此情况下,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会勇敢的直面侵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领域给了受害人最大程度的保护。
每当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发生,总会令人感到震惊和痛心,该类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除了在法律层面对侵害人进行严惩之外,对于未成年人本人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教育,监护人及学校等也需要提高防范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