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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的起算点发布时间:2019-11-08   浏览:



浅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的起算点             

                            作者:张静


内容摘要: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往往较为巨大,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这一时间节点将决定到期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问题,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存有争议,主要包括以贷款人发出加速债权到期的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之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贷款人直接起诉未到期款项加速到期,法院予以立案的时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等认定方式。本文结合本所代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浅析上述司法观点,并对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利益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书面通知  起诉  


一、贷款提前到期的影响

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实质上属于对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期限作出变更,当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成就时,根据不同合同约定可产生以下两种结果:第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贷款即视为自动到期;第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到期或者有权视为贷款到期。第二种方式则赋予了银行具有选择是否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同时银行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履行向借款人通知的前置程序。银行向借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例如签订补充协议废除提前到期条款,或宣布到期后另行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在实质上都构成变更借款期限条款,自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通知到达借款人之日起,借款人即应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所有未到期的贷款均视为已到期,即借款人应当立即归还所有本息,如未归还,则可以所有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因此理论上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有权以全部未归还贷款为基数计收逾期利息。此外,金融机构依约宣告贷款提前到期,且该债权符合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条件的,应视为主债权确定,最高额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的方式

实践中,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两种行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一是通过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二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一)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金融机构以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的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理论上当书面函件送达借款人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即负有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实践中经常有无法向借款人送达的情形,此时对于原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接收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是否能作为送达地址,实践中法院有两种不同认定。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已经按合同约定的地址进行了送达,因借款人单方的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可以视为送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合同中对送达地址作出了约定,但在未妥投的情况下,借款人无法收到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因此视为未通知到借款人。

通常若借款合同中既已约定了送达地址,则表明对此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如借款人地址有变更,借款人也有通知金融机构的义务,否则,金融机构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向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地址进行送达,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未能收悉函件的,应视为送达。综上,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进行了送达,就可以认定贷款提前到期。

(二)向法院起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金融机构除了以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外,在未通知借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达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效果。以诉讼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样也会面临如何确定具体起算点的问题。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可知在实务中,法院主流观点是以借款人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作为贷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时间,公告送达的情形下,则以公告送达的日期为准,理由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需以通知到达债务人为结点。少数法院也有以法院受理金融机构起诉的时间为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理由是法院受理案件表明金融机构已经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有效送达给了居中裁判的法院,金融机构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至于法院如何送达至债务人则与金融机构无关。相关案例具体可参考——收到诉状日期:(2017)沪0115民初59836号;立案受理日期:(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邮寄日期:(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766号。

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本所代理的某银行(委托人)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未按照还款约定偿还部分本金,约定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条件已经成就时,银行并未向借款人发送过任何书面通知,而是直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建立的金融借款、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均合法有效,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涉案贷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贷款。对银行要求借款人对涉案借款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本案借款金额巨大,贷款提前到期日的认定对逾期利息及复利的计算有关键性影响,加之银行无法出具系统计息数据的特殊性(借款业务调度等因素),双方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争议较大。在开庭后法院另行组织了两次法庭调查,双方对于借款期限内基本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三项数额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按照双方均明确的利息数额进行了认定。但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针对利息计算问题,案件尚在办理中。具体到本案贷款提前到期日的确定,一审法院系根据立案受理时间进行认定,即前述银行起诉的行为即表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银行已将该意思表示有效送达法院。虽然在判决中暂未体现该日期,但借款人之后未予偿还即为逾期,在后续执行程序中,该起算日是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的重要依据。 

【小结】

相比通过起诉的行为表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金融机构在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成就时,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等书面函件的形式明显更为直接、及时和便捷,也能有效避免金融机构损失部分逾期利息,保障其合法权益最大化。在此情形下,金融机构须注意送达方式的选择及留存相应凭证,在明确借款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时可一并对送达形式作出约定,如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保存投递或发送函件的凭证则便于在诉讼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此达到证明目的,防范诉讼风险。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V》第2578页,观点编号138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I》第1215页,观点编号629;

“法律答卷”公众号《金融借款纠纷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的起算点》。



作者简介



张静,中共党员,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热心公益,细心高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非诉案件代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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