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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之最长支付期限发布时间:2019-11-29   浏览:



再谈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之最长支付期限

                           

                        作者:胡成功

内容摘要:
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关于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十一个月;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十二个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本人拟从分析对比三种观点的角度出发,提出本人的主张,以供有关方面和人士参考。

关键词:双倍工资   最长支付期限   劳动合同

一、双倍工资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双倍工资的定义
关于双倍工资的定义,《劳动合同法》中对双倍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双倍工资的适用范围
关于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再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三、关于双倍工资最长支付期限的几种观点
关于双倍工资最长支付期限,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十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让“两倍工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这是一个崭新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支付两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作出具体的界定。此次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两倍工资的支付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
另外,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二)、双倍工资最多可算十二个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可算11个月双倍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多可算12个月。两者总和也不得超过12个月。仲裁委和法院只支持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11个月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月数的总和,不超过11个月,是不准确的。
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它不是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的规定,不适用因拖欠劳动报酬,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未提出仲裁时效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期间是已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之间的11个月,工作一个月算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一个月算一个月双倍工资,没有对月份的限制。
但是,在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满一年后,每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直到11个月减完,一个月都不赔;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工作一个月算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一年的仲裁时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总和月数,最多也超不过12个月。
为此,在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可算11个月双倍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多可算12个月。但两者总和,也超不过12个月。
(三)、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没有限制
“双倍工资到底支付多长时间”是法律界争论的一个焦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资双方之间已无需再另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另外的双倍工资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是11个月,即从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法律界的这一争论随着《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典型案例裁判理由》的出版有了定论。书中收录了一个与小纪遭遇相似的案例:冉某自2008年1月在某酒店工作,至2009年5月被辞退,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酒店未与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共计16个月的双倍工资。此案例有力地驳斥了“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之说。
因此,“双倍工资”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并非要处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其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醒用人单位不要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逃避社会保险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样做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四、作者关于双倍工资最长支付期限的观点
本人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本人认为,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具体详述如下:
1、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一直支付双倍工资。对一年内的,支付双倍工资时间以签订合同当天止;对超过一年的,以书面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前一日为止。
注意: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对申请请求一定要特别注意,应当把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和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分别申请,这样仲裁才会分开审理,也更容易得到仲裁的支持。
对于在一年内请求应当写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元。
对于超过一年的,请求应当分开写成: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X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X元。
五、具体案例
2010年3月,李娜到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工作。其间,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其工资每月3600元,2013年2月到2014年3月其工资每月4200元。2014年3月,李娜离开长城花园酒店。因其在长城花园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娜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其向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城花园酒店缴纳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支付李娜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长城花园酒店应履行相关义务。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郾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李娜于2010年3月到长城花园酒店工作,作为用工单位的长城花园酒店应当为李娜办理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同时,因长城花园酒店未与李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娜从2012年2月至李娜离开酒店期间的二倍工资,李娜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的月工资为3600元,2013年2月到2014年3月的月工资为4200元,平均工资为3900元,原告长城花园酒店应支付李娜二倍工资为101400元(3900元×26个月)。原告长城花园酒店请求不应为李娜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郾城区法院判决:一、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被告李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为准,同时支付李娜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1400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娜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结语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有效的制裁了一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器;同时,法律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用人单位被动的遵守法律的规定,促进了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是法治的重大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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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成功,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山东农业大学。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系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民事、行政等案件。
业务擅长领域:公司法务、民事纠纷、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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