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的探析
内容摘要:
(三)24号指导案例所确定的大方向与原则基本能够解决70%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个人体质与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30%的案件直接援引24号指导案例观点存在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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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体质情况 |
裁判观点及处理结果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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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退行性病变、内侧半月板撕裂(右) |
1、对于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由加害人负担,不应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而减轻赔偿责任。受害人虽然具有特殊体质,但并不意味着就要住院治疗。 2、对于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考虑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原因力相应减轻责任。因为受害人因特殊体质的原因力而影响了伤残等级程度,故应考虑受害人原有的体质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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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骨折脱位性脊髓损伤、C5/6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 |
1、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自行承担; 2、事故相关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侵权人应根据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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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
医疗费按参与度扣除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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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骨质增生、多节段腰椎间盘突出 |
椎间盘突出属于自身身体机能病变,不属于自身自然体质状况,按参与度40%承担责任。该赔偿责任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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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膝先后两次外伤,均伤及左交叉韧带 |
此前损伤与本案损伤共同构成现有伤残后果的原因,参与度各占50%。因此,与伤残损害后果直接相关的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均应相应扣减,扣减部分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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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死 |
受伤、死亡造成的损失按照15%的参与度计算,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余款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全部责任予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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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膝关节半月板撕裂以及分离性骨软骨炎(自身疾病) |
分离性骨软骨炎作为自身疾病,即使没有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该疾病对上诉人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功能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本次交通事故加重了损害后果,还有,左膝关节半月板撕裂也不完全是交通事故所致,与其原有的自身疾病有相当的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对肇事一方或保险公司显失公平,故原审按鉴定结论判令由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承担损害后果适宜,本院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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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肾性贫血、糖尿病、糖尿病性肾病、高血压、心脏病 |
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外伤是死亡的诱发死因。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外伤是死亡的诱发原因,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总损失的30%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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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急性发作 死亡 |
死亡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惊吓、情绪变化只是诱发因素,仅起到轻微作用。对于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先按照死亡的原因比例确定责任承担,再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承担该损失的12.5%(参与度),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方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即80%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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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静脉曲张 |
住院期间并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被鉴定人自身患有××)血栓栓子脱落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参与度应为90%。因此可见,××亦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因素,一审按参与度90%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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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前曾受伤造成左臂丛神经损伤,左肩关节脱位、加重左臂丛神经损伤 |
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与受害人刘某左肩关节脱位、加重左臂丛神经损伤后果之间为次要关联度,参与度参考值20%,因此刘某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的经济损失为118847.68元(594238.42*20%)。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再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不当,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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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外伤和其他因素导致受害人死亡 |
事故在导致受害人周万青死亡的参与度应以50%为宜并无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与残疾(死亡)赔偿金一样都应该结合外伤参与度。 |
1、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