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德动态

“新冠疫情”对金融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时间:2020-02-07   浏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刻。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延迟企业复工等通知。相关通知在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的同时,预计也将对商场、旅游、娱乐、餐饮、零售、实体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由此可能导致部分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引发债务违约。
为此,我们根据近期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借鉴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违约纠纷的相关司法裁判观点,初步分析“新冠疫情”对金融业务的影响以及提出相应应对措施,供相关方参考,以期共同努力、共克时艰。
一、政策梳理
(一)行业政策梳理
我们就银保监会、人行等机构截止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与金融类机构债权回收可能相关的通知文件涉及的重点内容梳理如下表:

(二)政府政策梳理
疫情发生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山东省政府出具具体意见,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2月4日发布了标题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省政府意见一共提出20条具体意见措施,包括强化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大稳岗力度四大方面,其中强化金融支持方面出具6条具体措施,详见本文附件。  
二、金融业务可能由此引发的问题及违约责任承担
(一)可能引发问题
1、贷款逾期。由于疫情期间延迟复工,交通不便等,导致对商场、旅游、娱乐、餐饮、零售、实体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无法得到正常运营,造成现金流的断裂,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
2、征信问题。由于延迟复工的影响,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倾向于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因企业自身因疫情遭遇经营危机,工资待遇发放未必准时、足额,且即使延迟复工到期后,由于疫情影响很难及时结束,不排除部分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返工,进一步影响其个人收入,极易造成房贷及消费贷款业务的逾期,致使征信背负逾期记录。
3、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由于疫情影响,部分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会遇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届时企业可能无法主动偿还全部贷款,形成违约。
4、正常业务无法开展。因疫情影响,可能导致正常的续作业务,因人员限制、房产问题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短期内无法进行续作,造成的逾期及不良。
(二)债务人违约责任承担影响分析
1、疫情爆发借款人无法及时还贷,是否构成违约,贷款银行是否有权直接解除?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等,虽然大多都包含了紧急转贷,及时续贷、展期,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内容,但是地方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属于行政规章,各部门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且所有文件均非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直接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法无法认定解除行为无效。但是,政府有关单位、银监会等有权对贷款银行进行适当处罚,行使管理职能。
综上,合同合法有效,并非因疫情爆发就可以随意违约,在存在客观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的,现行法律允许双方协商延长相应还款期限,但该适当延长限度的掌握在于银行本身。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会综合考虑疫情对借款人的影响及借款人涉及行业,社会经济复苏情况以及对银行机构损害情况平衡各方权利。
2、疫情爆发,借款人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这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传播途径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是,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否则不成立因果关系。所以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
因新型传染病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及其责任承担在我国已有先例,2003年的“非典”疫情与新冠肺炎疫情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因“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例如,河南开封中院(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判决指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广州中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判决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可见,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金融借款合同通常不会构成履行障碍,违约的借款人一般不得以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疫情爆发借款人延迟还款,贷款银行同意延期还款后,该借款人是否有权要求免除延期还款前发生的相应罚息或者信用卡滞纳金等违约金?
如我们上文所述,地方政府办公厅、银监会下发的文件为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该文件也未明确细化关于延期前发生的滞纳金及违约金的免除问题。
在金融借款合同未被确定无效的情况下,罚金及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合法有效,所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地方政府办公厅、银监会等所发的文是要求给予一定的延期还款的期限,并未明确延期期间的罚息及违约金免除的问题,同时,银监会的文件也无法导致借款合同效力无效的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违约金及罚息等违约费用是否应当免除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其免除罚息或违约金等系其权利,非其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疫情爆发时借款人有权申请金融机构减免相应的罚息、滞纳金等,但无权以此要求直接减免。
三、解决方案
“新冠疫情”的发生,已经对各行各行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问题,为妥善解决给金融行业带来的问题,最大程度降低对对金融行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本文依据各金融企业发布的措施,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制定本行针对疫情的贷款业务认定标准
各金融单位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借鉴同业经验制定本单位针对疫情的贷款业务认定标准及方案,为后续业务操作及催收处理提供依据。
(二)开通线上业务办理通道
1、开通线上业务办理通道。联合企业内部科技、营运等相关部门,及时开通线上业务办理通道,将相关业务转至线上办理。
2、加强培训。对公司员工紧急培训,熟练线上业务办理技能,抓住机遇,开辟并成熟线上市场。
3、积极宣传。对线上办理业务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最大程度减少因疫情导致的客户群体流失,降低经营损失。
(三)对可能在疫情期间内到期的融资业务进行梳理,分阶段、视情况制定相关应对方案。
    1、数据筛选。针对企业债务人,重点关注其是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企业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针对个人债务人,重点关注其是否为因疫情被隔离/治疗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
   2、提前排查。因疫情于1月末大面积爆发,应根据贷款户提供的2019年底及2020年初的财务材料,提前对未到期客户进行排查,深入分析其贷款偿还能力,对可能逾期贷款户进行重点关注,以便及时调整相关政策进行应对,有效降低风险。
3、政策支持。如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债权人可考虑按照监管要求积极与债务人沟通协商,根据债务人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展期、下调利率等流动性支持。
(四)对已出现债务违约的融资业务,建议债权人核实确认债务人违约的具体原因,就疫情对违约的影响进行梳理判断。
1、情况分类。如债务人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即存在多次偿付困难、逾期,或本次疫情并未对其履行清偿义务构成直接影响,则我们理解债务违约非因疫情所致,如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展期或分期等,建议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展期、分期措施。
如债务人到期未偿付确因疫情所致,则债权人可考虑按照监管要求积极与债务人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暂时受困的债务人给予适当的宽限和支持。
2、及时催收。如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到期借款,且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债权人应本着风险防控的原则,及时进行催收,中断诉讼时效。
3、提起诉讼。考虑到疫情期间沟通不畅,借款单位无人上班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考虑委托律师立即介入处理。鉴于各个法院发布的公告,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问题可以通过网上立案解决。委托律师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了网上立案登记,可视为在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五)妥善留存沟通协商证据材料,为后续纠纷做好准备。
综上,在疫情攻坚的关键时刻,希望各金融机构能够相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对,一方面提出新型业务办理方式时,另一方面加强对信贷风险问题的重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做到心中有底,游刃有余。面对“新冠疫情”的挑战,让我们打一场酣畅淋漓的金融攻坚战。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化金融支持的6条举措如下: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