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争议的救济途径(盈德行论第1期)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
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近年以来,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各地市相继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随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土地、林地征收补偿协议争议急剧增长,面对此类争议,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如何救济、依法维权也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盈德行政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归民”还是“属行”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如果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协议属于人法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无争议,但对于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争议。盈德行政律师认为,虽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兜底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法律明确排除的除外。由于行政协议并没有被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因此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且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145号行政裁定明确:对于行政补偿协议的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我们认为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除外情形。2017年9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明确答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机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等协议后,若因该协议的履行、解除和变更等发生争议,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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