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也对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解释,且排除了一些不应当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本文将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法指导意见》对实践中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注意的几点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可得利益损失 损益相抵 减损义务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1日,天云建设集团与尚材建材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尚材建材公司向天云建设集团分期提供混凝土共计10万方。在尚材建材公司交付7万方混凝土后,天云建设集团以尚材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尚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尚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共计150万元。
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二、问题探究
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相对,也称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的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间接损失是除此之外造成的对方当事人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在《合同法》中,规定间接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通过由违约方填补对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恢复守约方权利的圆满状态,另一方面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昭示当事人要严守契约,维护交易安全。
(一)间接损失的内容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间接损失的具体内容。依据《最高法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不适用于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此外,一般认为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生产利润损失是指在生产设备或原材料买卖合同中,由于卖方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不合格,导致买方耽搁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是指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合同中,由于接受服务一方单方提出终止履行,造成提供服务一方的预期利润损失。本案中,天云集团与尚材公司签订的是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尚材公司分批提供混凝土,因天云集团单方违约通知解除合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属于经营利润损失。主要是指因天云集团单方违约导致尚材公司剩余3万方混凝土不能如期供货所丧失的利润。
(二)间接损失的限制
同时,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有所限制。首先,若将一方违约后,对方遭受的所有损失都不当的归于违约方承担,实际上可能会使违约方获得比正常履约时更大的利益,这会使违约方承受过重的负担,同时也违反了损失填平的规则。因此,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以正常履约时,守约方能够获得的利益为限,此处的利益应当是正常履行合同后所能获得的利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该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尚材公司因天云集团违约解除合同导致的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要求天云集团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只能以全部履行合同后所能获得的正常利益为限。而天云集团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时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天云集团对尚材公司内部情况的了解、合同的标的额、标的物的用途等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认定。此外,在间接损失发生后,受损方如果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受损方恶意扩大损害结果的必然需要。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受损方不真正义务(减损义务)的要求。如果本案中,尚材公司在天云集团单方解除合同后,仍然继续大批量生产混凝土供给天云集团,或强行交付货物至天云集团,致使混凝土因存放条件不合格等因素而毁损或灭失,则这部分损失应当由尚材公司自行承担。
最后,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前提是该损失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也即违约行为与该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损方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守约方自身过错、第三人原因、意外事件等遭受的损失,则不应纳入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范围。如果受损方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由违约方和第三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则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该损失的作用大小合理认定责任范围。
三、小结
综上,关于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法指导意见和合同法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减损规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