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盈德观点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未授予任何行政机关对集体土地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权力,所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对相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而无单独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安排。现实中,为了村民利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市、县政府可以实施城中村改造,对村民房屋进行征收,但在城中村改造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的城中村改造搬迁行为,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证用于安置的房屋标准不低于原居住房屋标准或货币补偿的价值与原居住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确保改造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盈德解析
“城中村”改造中房屋征收搬迁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0〕8号)。
若城中村改造需要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则城中村改造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此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必须以土地征收为前提。此外,关于宅基地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在此前提下,一并对宅基地上的相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若城中村改造未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那么对城中村改造与房屋搬迁的责任主体就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对村民房屋进行搬迁应当遵守的原则和条件有:一、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村民自愿原则;二、坚持安置的房屋标准不低于原居住房屋标准或货币补偿的价值不低于原居住房屋市场价值原则;三、城中村改造系基于新农村建设或者改善村居环境需要;四、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五、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六、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村民大会审议结果等及时公布,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申辩权。总之,搬迁的责任主体应当确保改造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三、盈德建议
现实中,大多数的城中村改造未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组织实施。盈德行政诉讼律师认为城中村改造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情况、财力、城中村具体状况和原村民的意愿,开展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必须要征求村民意愿,村民同意,有改造意愿,经政府批准,才可以实施改造,并且,在此过程中不能违背村民意愿,损害村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