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协同 公私法规范的共同治理(盈德行论第7期)发布时间:2020-06-05 浏览: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新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已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现行为2015年5月1日修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公私法规范共同治理的意义愈来愈凸显,民法典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脉络中,加强了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体系的规定,确立了其与行政法的协同关系,而行政法规范也早已明确规定参照民事法律和程序进行行政案件的审理。我们迎来了以民法典和行政法规范为核心的公私法规范共同治理的法治新时代。民法典与行政法规范相互影响,协同发展,形成公司法规范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一方面,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可在行政法规范中适用。民法典中大量条款,包含行政登记;行政征收、征用、收回;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等行政法的内容,对行政诉讼和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举例来说,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即使在行政法规范中毫无踪迹,但也不能否认它可以成为认定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的法依据。再比如,在房产登记中民法上的行为作为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或者补充行政法的适用。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范对民法典具有重要补充作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与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有所差别的,这种差别导致了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比如,行政机关为更新办公设施而购买电脑,形式上这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它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然而,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保障财产权和交易安全的民法不是一个自洽的法律体系,它仍然需要行政法外在的协力与补充。再比如,如私房出租要附随履行行政法上消防安全义务等等,这些规定都是行政法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附则部分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民法典中有近百个条文涉及行政法规范。民法典、行政法规范都是第一次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他们之间的协同发展,融合互补,必将更加健全法治治理网络。民法典与行政法规范及刑法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公私法律规范共同支撑国家和社会治理,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之义,也是民法典的突出特色。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现代行政法或许会进一步扩大对民法的影响,同时,它自己也会受到民法的“感化”,平等、自由等让行政法变得更加柔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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