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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大人”门槛从十周岁降至八周岁法律意义(学习民法典第3期)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年龄做了多处规定。其中总则第十九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这一调整是基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程度有较大提高,他们对于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增强等现实因素。
根据民法典总则第十九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也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赠与等。另一类是逾期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小额消费。由此,一方面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了市场经济中发生不必要的无效行为。
随着民法典总则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下调,一些下位法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也相应发生变化。比如《广告法》第33条 “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公证法》第3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保险法》第39条“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当然,特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也应做相应调整,比如婚姻法中父母离婚时孩子在10岁以上,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考虑孩子的意见的规定。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儿童在10岁以上应当考虑孩子的意见,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10岁以上儿童可以从事与年龄相适宜的民事活动,儿童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其应当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判断,表达抚养权归属的意见,也是设置自身权利义务的一种行为。抚养权的归属对子女来讲,也是比较重要的涉及自身利益的选择判断,应当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法为特殊民事法律,婚姻法中关于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规定也是依照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而来的。故民法典总则关于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也应当适用于婚姻法关于离婚抚养权方面的规定,父母离婚时,孩子8岁以上,也应当考虑孩子的意见。
民法典通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下调赋予了更多适龄未成年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