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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中临时监护措施的落实与监督(学习民法典第4期)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


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某(女,22岁)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民警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某3岁和1岁的女儿。事情过去几年,但是仍让人心有余悸。回想起这个事件,在感到惋惜的同时,不免引起人们对监护责任的重视。在一个社会中儿童无疑处于弱者地位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无法准确判断隐患和危险的存在。他们的健康、安全、快乐甚至生命主要依赖于父母和成人社会的赋予和保障。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可以说父母是第一责任人,健全的监护制度是守护被监护人健康安全的重要屏障。如何完善监护制度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思索的问题。
终于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对于大家较为关心的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有了新的变化。监护制度在《民法典》总则部分作出了系统完备的规定。《民法典》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基本制度架构,并拓展完善了监护支持、干预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具体规定。此次民法总则确立了临时监护制度,这是“临时监护”一词在我国民法中首次出现。近年来,针对频繁发生的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事件。临时监护制度是被监护人遭受原监护后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具有暂时性保护功能,是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后,实施保护被监护人安全的临时性手段。当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时,临时监护可有效制止父母滥用监护权,避免伤害行为再次发生。父母基于传统意识和社会公认,理所应然的成为未成年人最合适的监护人,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该条临时监护是民法典总则新增加的监护措施,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的临时补充,确保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缺位时未成年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目前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是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前和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申请后指定监护人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在司法案例中,父母伤害子女的案件屡见不鲜,考虑背后的社会因素和现实因素,父母监护失职不仅会造成家庭环境中矛盾,也会带来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不受侵犯,是目前需要应对问题,确定具体的临时监护人,提供临时监护措施,是对被监护人处于紧急情况下的 重要保障手段。临时监护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介入家庭内部监护,制止父母滥用监护权,保障被监护人健康、稳定生活,对被监护人自身具有保护价值。
临时监护对社会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逐年增长,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大多数未成年人由亲属代为监护照顾。在此种家庭环境下,父母外出务工,对子女关心和教育少之又少,监护人缺乏家庭责任,缺少监护责任意识,导致留守儿童在各方面与正常儿童存在差异。现实中屡次出现侵犯留守女童的案件和留守儿童自杀身亡案件,在此类情形下的临时监护的保护措施确有必要。其二,随着离婚率逐年增高,社会出现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和离异家庭,父母因经历婚姻失败痛苦或者重组家庭原因,将其自身消极情绪极端的转嫁到被监护人身上,对其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当被监护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家庭环境中,生活无人照料,身体及心理会遭受严重受到伤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临时监护制度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保护,不仅可以更好的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保持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减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