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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涉及征收条文规定及解读(盈德行论第8期)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在征收法律依据、救济手段、被征收人权利保障方面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增加了较多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条款,对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民法典》中有关征收的条款并将此与之前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并作出解读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征收目的与补偿标准。在程序方面,新增了“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调了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工作;在补偿条件方面,增加了“合理”的规定,即强调了征收补偿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估,既不能漫天要价、坐地起价,也不能随意补偿,价格过低,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不降低;在适用范围方面,新增了“征用”,即在征用土地、草地林地、矿产资源等不动产及其他动产时,都应当遵照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进行了修改。其亮点有:其一,增加了“及时”的规定,体现了效率的原则,能够有效纠正补偿款不能及时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的情况,也有利于避免补偿款拖延发放。其二,将“农村村民住宅”单独列出,与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区别开来,凸显出农村村民住宅的价值,加强了农村居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广大农民朋友也是一个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物权编在第十四章新增了居住权一章,尽管只有六条,但是设置的意义重大。由于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它与同样具有设置居住权利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同,后者属于一种债权。因此,在遇到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居住权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而作为合同一方的房屋承租人则无权获得征收补偿,这在法律上增加了居住权人这一有权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主体,对于征收法律行为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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