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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典之绿色原则(学习民法典第1期)发布时间:2020-07-03   浏览:



 说到老鼠,相信小伙伴们都不陌生。欧皇鼠的环境适应能力很强,即使是较为恶劣的环境,欧皇鼠依旧能够活蹦乱跳。不过近段时间,却有人发现在中国的新疆,居然有着接近30万只老鼠集体“跳崖”,这一奇特现象,吸引了不少专家前来一探究竟。专家们直言,欧皇鼠的跳崖并非偶然性事件,而是因为环境因素造成的,如今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方都建起了工厂,工厂对于环境的污染是非常巨大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经济与科技腾飞,社会进步的速度可谓是日新月异,在追求高效发展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也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无论从身体还是心理都密不可分,正如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 “绿色原则”、“生态原则”、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基本原则的角度,对人们提出了保护环境热爱自然的基本要求。

众所周知,民法的特性之一就是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但绿色原则是保护生态维护公共利益的,表面看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是否不协调?实则不然,对于这个问题,著名法学教授蒋大兴指出:“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实质上是通过对民事主体设定保护环境义务,对传统民法权利进行生态化改造,以引导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减少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主体民事权益的协调与衡平,是我国编纂《民法典》过程中的重要创新与突破。

对于这样一句“简单的”法条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呢?

首先应当明确绿色原则的主体是什么。《民法总则》第9条对 “绿色原则”的主体进行了界定。“民事主体”的范围理解不止限于自然人,还要有法人、非法人组织。这样解释扩大了主体的外延,在特定的情形下,国家机关也成为该原则的主体。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全民”参与的价值取向,也将直接影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

绿色原则的保护客体,便是“资源”和“生态环境”反之从天空,土地,到地下的空间范围内一切资源与环境。“资源”在民事活动中能够为民事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为了更好发挥自然资源经济效益,物权法第119条规定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但是高能耗经济活动中资源利用的矛盾与冲突,以及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 “绿色原则”必须将“资源”作为保护对象。“生态环境”主要强调自然的因素,自然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物质条件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与保护。

绿色原则的追求目标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尤其是实施可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时,应该尽量避免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从消极的角度看,民事主体应当拒绝个人权利的滥用,克制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积极的角度看,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时,要努力追求节约资源的效果,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以及作为解释法律的依据、同时也将对民法典各编的设立、制度、规则产生重大影响,对人们的日常行为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

绿色原则对于人格权编的影响,具体到健康权来谈。健康是正常生活的基本前提,基于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密切关系,例如在生活中,违规装修,产生甲醛、噪音等污染,是对公民身体健康的严重侵权;工业生产违法排放污水废气,不仅污染环境,往往周边居民身心健康也遭受到侵害。人们遵循绿色原则,在良好环境中生活减少患病的概率。带给人精神上的愉悦,良好生态环境对于保障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具有直接意义。

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体现,民法典合同编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交易活动的基本法律,是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和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领域。绿色原则调整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以使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当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已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时,绿色原则的就应当进行规制调整,从而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

对比于民法典其他各编,侵权责任编已有关于环境侵权的专章规定,这使其贯彻“绿色原则”相对具备更良好的基础,侵权责任编主要是通过直接救济以“环境损害”行为作为媒介引致的民事权益损害,间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较于其他《民法典》部分,侵权编部分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客观上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在立法思路上,将污染环境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予以规制,淡化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环境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作为责任追究核心要件,凸显了生态环境受损导致民事权益损害的特殊性与严重性,加重了实施环境不友好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侵权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份额规则和第三人过错责任这四个制度,在权益救济与自由保障的利益衡量中,更偏重于实现对环境被侵权人的倾斜性保护,对环境影响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施加更严苛限制。

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是《民法典》面对现代社会环境治理问题的积极回应,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绿色原则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生态资源的矛盾的国情是相适应的。